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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01-11

案件名称

陆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陆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冯春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