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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开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开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沈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桂英负担。审判员  郭红梅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刘 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