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开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开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沈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桂英负担。审判员 郭红梅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刘 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