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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行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凯丰特种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其他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凯丰特种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申字第2号申诉人(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凯丰特种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许建章,该司董事长。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学凡,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深圳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金铎,该司董事长。申诉人深圳凯丰特种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及被申请执行人深圳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本院(2011)深福法行申字第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深圳凯丰特种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凯丰特种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已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凯丰特种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的申请。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