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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官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占金霞与柳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金霞,柳春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铜官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占金霞,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本区。被告柳春生,男,1965年3月1日出生),住本区。原告占金霞诉被告柳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占金霞、被告柳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金霞诉称:2012年1月22日6时50分,柳春生驾驶皖G-×××××号小型客车,在本市碎石处追尾,导致皖G×××××号出租车损坏,柳春生负全部责任,占金霞无责,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运损失6000元。被告柳春生辩称:当天是下雪天,是年三十,当时原告车上带有四个客人,原告还要带人,是违章停车带客的,发生轻微的碰撞的,并不影响正常驾驶,我和交警申诉时,交警说原告违章由运管处管,交警只处理追尾,当时原告要求我们私了,要我给她500元,我没有同意,后来我就报警了,原告说的误工费每天500元不符合常理,当时只撞了后保险杠,原告当时说车子停运,停运是和谁报的?原告的诉状是无理的。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22日6时50分,柳春生驾驶皖G-×××××号小型客车,在本市碎石处追尾,导致皖G×××××号出租车损坏,柳春生负全部责任,占金霞无责。对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查勘该车损失情况为:更换尾灯(右)、后保险杠皮、后保险杠内衬等,定损金额为1135元。占金霞出具了“狮子山区幸运汽车美容服务部”于2012年3月31日开具的相同金额的维修发票,保险公司已对该损失全额理赔。皖G×××××号出租车登记在“铜陵市汽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实际车主为占金霞。2012年3月26日,汽贸公司出具证明:“兹有我单位皖G×××××于2012年1月22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又因春节期间各修理厂放假,无法修理,该车停驶至2012年2月2日,共计12天。我市出租车每日营运额约500元/天,共计损失约人民币陆仟元下(6000),特此证明。”占金霞在庭审中陈述:“我打电话给汽贸公司说车子坏了,汽贸公司说车子开不起来你就不开。”“汽贸公司本身也可以修,但因为汽贸公司的配件是原产配件,比较贵,保险公司定损的低点。”但“狮子山区幸运汽车美容服务部”是占金霞自己找的修理单位,并不是保险公司定点的修理单位。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柳春生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未尽谨慎义务,导致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柳春生应全额予以赔偿。汽贸公司为占金霞车辆的挂靠单位,又是依据占金霞的电话了解的事实,因此对汽贸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占金霞主张停运12天、每天500元营运额的事实不予认定。则占金霞没有证据证明其停运损失。但是,车辆受损维修,确需停运,依据保险公司定损记录的车辆受损情况,对停运时间酌情认定为3天。依据铜陵市出租车行业一般收入状况,对营运额酌情认定为200元/天。则占金霞的营运损失总额为600元(3天×200元/天)。对此损失,柳春生应全额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占金霞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柳春生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