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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庄树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树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商初字第883号原告庄树海,男,汉族,住青岛胶南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成,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市。负责人吴进元,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颖,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树海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撤诉减半收取4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