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三民一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小林与繁昌县水务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林,繁昌县水务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374号原告:郭小林。被告:繁昌县水务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林诉被告繁昌县水务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林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小林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57元,由原告郭小林负担。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夏禄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