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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9)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63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