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邱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9)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63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汪西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