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辖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天裕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中信印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传,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传。委托代理人:谢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都市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委托代理人:胡小华。上诉人王海传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海传于2013年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王海传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王海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坤审 判 员 谭 灿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