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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未与被告赵火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赵新未,男,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杨和平,男,1954年11月29日生,汉族,干部,住涉县。被告赵火旺,男,1948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未与被告赵火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未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火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新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未撤回对被告赵火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新未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慧娟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