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未与被告赵火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赵新未,男,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杨和平,男,1954年11月29日生,汉族,干部,住涉县。被告赵火旺,男,1948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未与被告赵火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未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火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新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未撤回对被告赵火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新未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慧娟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