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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州民一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晓华诉张建新、马春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张建新,马春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州民一初字第01250号原告:张晓华,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张北居委会张庄29户,身份证号342101196706081818。委托代理人:蒋武,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新,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天马大道阜王路1#410室,身份证号342101196602190219。被告:马春雷,男,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永固压力容器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晓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怀  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