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李小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洪洞湾**。法定代表人:沈隆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治强,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芬,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华,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小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沙法民初字第09458号民事判决,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立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小波代理审判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嬿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