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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法执指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潍坊牧丰塑胶有限公司与潍坊鲁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丽萍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牧丰塑胶有限公司,潍坊鲁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丽萍,李玉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指字第12号申请人潍坊牧丰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鲁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潍坊市长城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萍,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丽萍,潍坊鲁长城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玺,潍坊市泰昌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潍城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执指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2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市鲁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潍坊市长城铸造有限公司)在潍坊市泰昌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有股权出资额28万美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市鲁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潍坊市长城铸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潍坊市泰昌精工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28万美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刘锦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