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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闫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闫某,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闫某于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永清审 判 员  张 正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