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仪法执字3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秀花与陈晓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花,陈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仪法执字34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花,女,汉族,1967年7月21日生,住仪陇县。被执行人:陈晓英,女,汉族,1973年1月1日生,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晓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晓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晓英在四川省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宏分社的账户881***066的存款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审 判 员 郭长春代理审判员 何伟江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