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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二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佩汝与被告张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佩汝,张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773号原告韩佩汝,男。被告张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佩汝与被告张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佩汝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佩汝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佩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张沈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