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二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佩汝与被告张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佩汝,张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773号原告韩佩汝,男。被告张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佩汝与被告张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佩汝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佩汝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佩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张沈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