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民确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姬与张刚姓名变更确认决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姬,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2)岐民确字第14号申请人赵姬,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30日,农民,申请人张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1日,农民本院于2012年7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姬、张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军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姬、张刚于2006年5月6日进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0年8月5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2007年1月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兆希,现年5岁。2012年7月4目因婚生子张兆希姓名变更纠纷,达成协议:赵姬提出将婚生子张兆希的姓名变更为赵鑫睿,张刚表示同意。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军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辛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