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潘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182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张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名下存款万元、潘某某名下存款万元,合计70万元,原告朱某某之子夫妻提供汽车一辆、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要求冻结两被告70万元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属被告张某所有的存款68万元,冻结属被告潘某某所有的存款9800万元,计6898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陶宝华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人民陪审员 戴仁道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龚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