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佳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佳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02号原告: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六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傅华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佳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大房村。法定代表人:卢文广,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佳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原告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卢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