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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唐某某,女,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