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唐某某,女,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