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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迪斯普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迪斯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73号原告深圳市迪斯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光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新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承忠,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迪斯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迪斯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江明(兼)书记员 黄  粤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