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江某某,男,1985年3月7日生,汉族,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 静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