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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魏申请执行何仁茂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魏,何仁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何魏,男,200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法定代理人魏兰平,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系何魏母亲,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何仁茂,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包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9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9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仁茂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九千五百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