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9日。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26日。委托代理人:王丹,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素娟审 判 员 张双召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