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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9日。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26日。委托代理人:王丹,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素娟审 判 员  张双召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