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忠良申请执行刘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良,刘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90号申请人赵忠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卫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忠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卫民名下财产1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