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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周某某扶养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331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作单位及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193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系原告祖母)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