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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兵与被执行人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兵,马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兵,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马艳杰,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厂长,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李国兵与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还款20000元,2012年7月3日,还款10000元。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