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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莉与文剑华梁锡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文剑华,梁锡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99号原告杨莉,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古毅先,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泽玲,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剑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梁锡仪,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