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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平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胡鹤真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