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平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某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胡鹤真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