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陕审民申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西安宇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农乐超市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西安宇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兴平市农乐超市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陕审民申字第0067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宇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陇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于萱,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宇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平市农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忠,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西安宇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人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平市农乐超市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咸民终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宇人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宇人公司自愿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宇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宇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任 庆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