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汤志辉与孝感市双峰七仙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志辉;孝感市双峰七仙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92号 原告汤志辉,男,汉孝昌县日号码:420921197808132614. 被告孝感市双峰七仙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志辉诉被告孝感市双峰七仙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志辉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志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志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汤志辉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舟 审 判 员 袁金平 人民陪审员 李文清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