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美华与马艳丽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美华,马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苏美华,女,1937年7月16日生。被执行人:马艳丽,女,1959年4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艳丽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方 敏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