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吕建科诉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科,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59号原告吕建科。委托代理人兰卫昌,陕西田园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卫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科与被告陕西省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科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建科承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