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兵与被执行人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兵,马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兵,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马艳杰,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昊达轻质隔墙板厂厂长,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李国兵与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还款20000元,2012年7月3日,还款10000元。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