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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静与石金娜、陈婷、张辉、马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石金娜,陈婷,张辉,马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石金娜,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西安市临潼区铁炉乡石村石家组人,住。被执行人陈婷,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陕西省绥德县人,住。被执行人张辉,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西安市户县余下镇南索村人,住。被执行人马维,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高村人,住。本院在执行陈静与石金娜、陈婷、张辉、马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执字第00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柳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