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桥信用社与高晓军、李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桥信用社,高晓军,李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桥信用社,住所地开平区双桥镇冶里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224168-X。负责人屈壮林,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齐战春,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新苑路***楼2门***号。身份证号1302021974********。委托代理人高学孜,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清源街青源胡同*号2门***室。身份证号1302221971********。被告高晓军,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子村**排**号。身份证号1302031974********。被告李春英,女,193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太古庄村后街**号。身份证号130204193********。本院在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桥信用社与被告高晓军、李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唐山市开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齐建友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解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