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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钟曦明、钟曦东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曦明,钟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3号 起诉人钟曦明,男,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起诉人钟曦东,男,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2012年6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钟曦明、钟曦东以深圳市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位于岗厦西五坊的房屋因岗厦河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为了核实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起诉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起诉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其书面公开岗厦河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被起诉人于2012年1月4日收到起诉人的申请后未依法给予起诉人任何答复,为此起诉人于2012年2月28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粤府行复(201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认定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起诉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2012年3月28日,被起诉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起诉人“申请公开文件的名称、文号等相关信息内容不明确,且了解到岗厦河园片区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文件应由市规划国土委和福田区政府掌握”为由,要求起诉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补充,并在补充后直接向市规划国土委和福田区政府提出公开申请”。收到上述答复后,基于对被起诉人的充分信任,起诉人按照被起诉人的要求,分别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并于2012年4月26日分别收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深圳市福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于作出的深规土一局函(2012)421号《关于岗厦河园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对申请公开的回复》,但该两机关均未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据此,起诉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应由被起诉人公开,且起诉人根本不知道有关的政府信息内容,怎么能够知悉有关文件的名称、文号等相关信息?被起诉人故意搪塞起诉人,不依法改造信息公开职责,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应依法确认为违法,并予以纠正。故诉请法院判令:一、依法确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行为违法;二、被起诉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起诉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起诉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且涉及片区房屋拆迁,起诉人为此提起的行政诉讼,属深圳市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此无管辖权,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钟曦明、钟曦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伟  英 审判员 曾  红  文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