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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盛忠海与范惠清、杭州亿兆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盛忠海;范惠清;杭州亿兆实业有限公司;陆金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商初字第322号原告:盛忠海。委托代理人:熊检平。被告:范惠清。被告:杭州亿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惠清。被告:陆金棋。原告盛忠海为与被告范惠清、杭州亿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陆金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忠海的委托代理人熊检平、被告陆金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惠清、亿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忠海起诉称:2011年4月16日,范惠清、亿兆公司、陆金棋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遂向盛忠海借款5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范惠清、亿兆公司、陆金棋承诺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但到期后盛忠海向范惠清、亿兆公司、陆金棋追讨,范惠清、亿兆公司、陆金棋以多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盛忠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范惠清、亿兆公司、陆金棋归还原告盛忠海借款50万元及利息19133元(按本金50万元,按年利率6.56%计算,从2011年7月16日计算至2012年2月16日);二、被告范惠清、亿兆公司、陆金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盛忠海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范惠清、亿兆公司、陆金棋向原告盛忠海借款50万元,并约定归还日期的事实;2.浙江省农村合作社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确认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盛忠海出借给被告范惠清、亿兆公司、陆金棋的部分资金来源的事实。被告范惠清、亿兆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盛忠海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被告陆金棋答辩称:本案所涉借款系范惠清向盛爱良所借,且实际发生于2011年1月16日。因至2011年4月16日范惠清未还款,故范惠清再次出具借条(即本案所涉借条),但该借条上没有我的签字。借期届满后,盛忠海到范惠清所在的亿兆公司里催讨,我是帮忙协调才在本案所涉借条上签字,而且我当时签字并不是要作为借款人,而是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陆金棋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盛忠海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陆金棋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实际发生在2011年1月16日,本院对被告陆金棋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该两份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盛忠海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范惠清、亿兆公司、陆金棋向原告盛忠海借款有借条为凭,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范惠清、亿兆公司、陆金棋取得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其理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范惠清、亿兆公司未到庭抗辩,视为对原告盛忠海起诉陈述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陆金棋抗辩称本案所涉借款实际发生在2011年1月16日,且其不是借款人而是担保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陆金棋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盛忠海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惠清、杭州亿兆实业有限公司、陆金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盛忠海借款500000元;二、被告范惠清、杭州亿兆实业有限公司、陆金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盛忠海逾期利息19133元(按本金500000元按年利率6.56%,自2011年7月16日计算至2012年2月16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91元,由被告范惠清、杭州亿兆实业有限公司、陆金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91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董 文人民陪审员  徐连子人民陪审员  王学聪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施琳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