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8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830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平昌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26日、6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被告吴某某在给女儿退婚时向其借款18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其多次索要,被告吴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诿不给。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某某清偿借款1800元。被告吴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告吕某某是其女儿的婚姻介绍人,后其女儿不同意婚事,其给男方退还了礼金,男方又让其认饭菜钱,后将饭菜钱说到1800元,其当时身上没有带钱,要求下星期再付给男方,但原告自己借钱付给了男方后胁迫其写欠条,否则不让其回家,其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给原告写了欠条。2、其家只有3人去男方家吃饭,现只同意给付原告吕某某5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吕某某给被告吴某某女儿介绍婚事,后婚事不成,原、被告及男方家中3人于2012年阴历4月4日在原告吕某某租住的房间内(位于滦镇街道菜市场内)商谈退返礼金事宜,被告吴某某在退还男方51400元礼金后,男方又提出要被告吴某某负担因谈婚男方招待女方及亲友所花费的饭菜钱2000余元,后经原告吕某某从中协调,被告吴某某与男方将饭菜价钱落实到1800元,被告吴某某表示没有现金,要求随后支付,但男方未答应,后原告吕某某出门筹到1800元交于被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某收下后将该款置于桌子上,后由男方收取。被告吴某某随后向原告吕某某出具欠条,其中载明“欠到句句壹仟捌佰元整星期一,吴某某20124.4.”。另查明,被告吴某某给原告吕某某出具欠条的房间面积约20平方米,位于菜市场,有窗户,当天市场有商贩营业。庭审中,原告吕某某表示出于人情,如被告吴某某同意立即清偿,其同意由吴某某归还其1500元,否则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某表示认可欠条系其所写,并说明句句即吕某某,但坚持其辩称理由,同意最多给付原告吕某某500元,否则其上诉。双方各执己见,因分歧很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吴某某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吴某某在其女儿婚事中给男方退还礼金时,经与男方、介绍人(即原告)三方协商,最后将男方要求的饭菜钱落实到1800元,吴某某表示随后支付,但男方未答应,后原告吕某某筹到1800元交给被告吴某某,吴某某收下后将该款置于桌子上,后由男方收取,被告吴某某随后向原告吕某某出具了欠条,故应确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吕某某请求清偿,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吴某某辩称其系受原告吕某某胁迫出具欠条,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佐证,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吴某某辩称其只有3人吃饭,只同意认可500元的饭菜钱,系其与女儿婚事中男方的事务,其以此为由拒绝清偿原告吕某某的债务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吴某某清偿所欠原告吕某某债务18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