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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建安、重庆友刚置业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友刚置业有限公司、王刚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建安;重庆友刚置业有限公司;王刚;胡发涛;刘泽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何建安,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友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红石路美景华联10-4。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雍开友,董事长。被告王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胡发涛,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刘泽胜,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安与被告重庆友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刚、被告胡发涛、被告刘泽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何建安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请求撤回对王刚、胡发涛、刘泽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建安申请撤回对王刚、胡发涛、刘泽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安撤回对被告王刚、被告胡发涛、被告刘泽胜的起诉。审 判 长 曾 进审 判 员 颜 菲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天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