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汪廷于与阮林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廷于,阮林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汪廷于。被告阮林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廷于与被告阮林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廷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丰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陶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