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初字第5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505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东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