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殷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乐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小学二年文化,农民,住乐亭县。2012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6日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2年3月30日我院重新对其监视居住。辩护人王志义,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志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2年3月31日因出现不可抗拒的事由,本案中止审理。2012年6月12日,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消失,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殷某甲因殷某甲儿子死因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打在一起,殷某某将殷某甲抡倒在地,并打其胸部,殷某甲受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殷某甲的伤情为轻伤。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殷某某辩称,被害人的伤是我造成的,我认罪。辩护人王志义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证据虽可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当天确有肢体接触,但不能证明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所致。综合本案证据,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殷某甲因殷某甲儿子死因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打在一起,殷某某将殷某甲抡倒在地,并打其胸部,殷某甲受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殷某甲的伤情为轻伤。另查明,2012年6月19日就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殷某某与被害人殷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殷某某已按协议约定赔偿被害人殷某甲医药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殷某某供述,2011年5月25日上午11点多我骑摩托车经过我们庄里小卖部附近的路上时,殷某甲用砖头砸我,我用手挡时,砖头砸我手上了。后他又用砖头砸我的摩托车几下,我从摩托车上下来搡了殷某甲一下,当时他就倒在地上了。殷某甲起来后又砸我的摩托车,我又搡他了一下,他又倒地上了。后他又用砖头砸我的摩托车,我就拨打110报警了;2、被害人殷某甲陈述了其被被告人打伤的经过;3、证人王某证实,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我去地里干活,中午12时许,我从地里回来,快到小庄村小卖部时,看见殷某甲躺在小卖部东侧的水泥路上,过了一会儿,120车赶来了,殷某甲去医院了。我后来知道殷某甲是被殷某某打伤的;4、证人肖某某证实,那天我和殷某甲在售肥点的屋里呆着,殷某甲看见殷某某骑摩托从南边过来,就出去拦着殷某某,殷某某就和殷某甲吵吵着骂起来了,接着他俩就胡拉在一起了,我看见殷某某把殷某甲抡了一个跟头,接着就从殷某甲的胸部打了两拳,从屁股上打了两下。殷某甲起来后殷某某又把殷某甲抡倒了,一会儿他俩就不打了;5、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殷某甲的伤情为轻伤);6、乐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殷某某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殷某某的现实表现证明;7、乐亭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8、被告人殷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殷某某已与被害人殷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且被告人已按协议约定赔偿被害人殷某甲医药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的辩护人所辩称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当天确有肢体接触,但不能证实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所致,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春增审 判 员 贾宏权代理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