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吕立丹与岑灵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立丹,岑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866号申请执行人:吕立丹,居民。被执行人:岑灵勇,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36号吕立丹与岑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灵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立丹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岑灵勇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立丹人民币109440元,诉讼费2532元、执行费15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8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吕立丹如发现被执行人岑灵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