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金晨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宁波市金晨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03-3号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513395-1。法定代表人:叶国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嘉贵,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金晨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下应)富强路558号。法定代表人:张谊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金晨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宁波市金晨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市金晨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