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医院与陈锦成、龙凤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医院;陈锦成;龙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844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解放路**,组织机构代码:45607970-6。法定代表人:李涵志,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彭细坤,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伟芬,女,汉族,1982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陈锦成,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龙凤珍,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伍子森,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医院诉被告陈锦成、龙凤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汤丽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诉称:两被告之子陈永文于2009年10月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到原告处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脑疝,脑挫伤伴硬膜下血肿,多发性颅骨骨折,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脑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血胸,全身衰竭,肺挫伤。陈永文入院后,原告为实施抢救及治疗手术。陈永文在原告处住院治疗达两个多月,后因陈永文伤势严重,于2009年12月18日死亡。上述期间内,陈永文产生医疗费108975.9元,被告仅支付医疗费15000元,尚欠93975.9元未支付。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陈永文的父母,系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对陈永文的医疗费等债务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锦成、龙凤珍确认其子陈永文欠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医院医疗费93975.9元。被告陈锦成、龙凤珍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医院20000元,此款在被告方收到([2011]佛城法民一重字第3号)的保险理赔款后立即支付。上述20000元款项履行完毕后,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医院同意放弃对剩余的73975.9元医疗费行使追索权。二、本案调解结案,诉讼费1075元及财产保全费960元,共计2035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医院自行负担。上述协议经过本院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均予以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协议已于签署之日即2012年7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应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