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商刑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丹凤县龙驹寨镇西凤社区草庙村,农民。2007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11日因吸毒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丹凤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商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驾驶租借的红色别克小轿车伙同张某某、席某、李某某、刘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窜至河南省西峡县盗窃摩托车。在西峡县城一平房旁被告人张旭彤用改锥撬开一辆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车,由刘彤骑回丹凤县;随后张旭彤在西峡县城至尚洋房小区1号楼楼梯口处撬盗安康一辆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车,价值4875元,由席弦骑回丹凤县,撬盗薛志侠一辆白色本田踏板摩托车,价值3998元,由李夏飞骑回丹凤县。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安某、薛某某的陈述,证人屈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某某、席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商价认证(2012)1号商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购车发票、摩托车合格证,丹凤县凯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被害人的报案记录,丹凤县人民法院(2007)丹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2009)第0021号和丹凤县公安局(2011)第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88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尚能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德清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黄艳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夏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