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商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昌支行与刘永迪、温州正联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迪,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昌支行,温州正联电器有限公司,刘万选,刘中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昌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新城村。负责人:叶建军,行长。原审被告:温州正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万选,董事长。原审被告:刘万选。原审被告:刘中刚。上诉人刘永迪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永昌支行、原审被告温州正联电器有限公司、刘万选、刘中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永迪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永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