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肖贞与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561号原告梁肖贞。被告唐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肖贞诉被告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肖贞以与被告进行了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肖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肖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曾宪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