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宗起与修中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起,修中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50号原告:杨宗起,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修中海,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起诉被告修中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宗起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杨宗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宗起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