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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宗起与修中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起,修中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150号原告:杨宗起,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修中海,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起诉被告修中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宗起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杨宗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宗起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