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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广辉张俊恒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辉,张俊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434号申请人:张广辉,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俊恒,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许天证民字第337号公正书,于201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15日前按照公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和申请人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张俊恒位于二七区红云路2号院16号楼3单元6层东户,房权证号1001075×××号。解除张俊恒位于管城回族区豫丰街9号院33号楼3单元4层7号,房权证号110101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新田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建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